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是否可以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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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是否可以進行公證

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是否可以進行公證

夫妻之間財產與債務是可以進行公證。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具體來説,下列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二、共同債務的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夫妻關係共存期間,由於合同所造成的債務我們可以稱之為共同債務,雙方都有義務進行償還。但是對於個人造成的債務,就可以通過債務公證證明,那麼另一方就不用承擔相應的償還問題,如果通過協商也是可以按照協議進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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