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債券處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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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債券處理執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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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處理

(1)虛假債務,即一方為多分財產或分割時不吃虧或對另一方提出的夫妻共同債務有疑問或企圖抵消對方的債務分擔請求而製造虛假債務。

(2)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但借據或債務憑證上借款人僅為夫或妻一人。名為一人之債,實際為夫妻共同債務。

(3)存在夫妻單方個人債務,但卻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

由於在結婚期間,難免一方會在沒有告知另一方的前提之下,就與其他的主體建立了債權關係,故而這也就導致了很多的離婚時,雙方對於債務的分割存在爭議的原因之一。此種情形,若是主張自己並不知情債務關係的建立的,會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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