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婚規避債務可靠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利用離婚規避債務可靠嗎?

利用離婚規避債務可靠嗎?

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1、意思表示不真實;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它是不附條件地當然無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債務案件時,不能承認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應當依法將債務人原來的夫妻共同的財產清償共同債務。即該債務由債務人與原配偶共同償還。

另一種意見認為,儘管債務人以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但他們“離婚”並不違背《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也就是説,無論行為人的內心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只要他們當時都表示“自願”,併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離婚證,就終止了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就當事人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而言,一般都是男方以照顧女方和小孩為由,將財產全部或者大部分分給女方或子女,並在“協議”上寫明債務由男方負擔。從“協議”的內容看,並不違背法律。由於財產已經分割,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因此分給女方或子女的財產,理所當然受法律保護。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將女方財產抵償債務,債務應由男方一人償還。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那些不願償還債務的夫妻因此鑽了空子,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離婚後,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脱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結合我國目前現狀,就離婚案件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發佈申報債權公告;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生活中,很多人都會鑽法律的漏洞,利用這些來規避法律責任,很多人就是利用假結婚來規避債務,這種行為自然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民法總則的規定,屬於無效的行為,自始不存在法律責任,法律也應該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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