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姻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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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姻債務如何處理?

一、離婚婚姻債務如何處理?

(一)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税款等。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

(四)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偽造債務如何處理

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

對於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係;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自己股市中的錢説 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 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 面對婚姻法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 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當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再經過了雙方的意願後也是可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因為某些原因出現了債務後,也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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