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一方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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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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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一方逃跑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作為債權人的原告必須對該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無法提供明確證據(實踐中往往很難收集到相關證據),則一般無法主張另一方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正因為這樣,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假離婚,真逃債”的不正常現象,即夫妻一方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聯手坑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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