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階段一方借款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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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階段一方借款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但是大多數的離婚的過程都是比較艱難的。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離婚問題,就是起訴離婚。實際上,會有一種情形存在,那就是離婚訴訟階段一方借款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大家可能都有疑問,需要有人來承擔,但是是夫妻共同承擔還是個人承擔,大家並不清楚。其實答案是明確的,如果是夫妻一方私底下借款而另外一方不知情,需要借款一方單獨承擔。

一、離婚訴訟階段一方借款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債權債務可以成立、部分共同所有,離婚時,否則就沒有出具借條的必要和前提:如果夫妻之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否認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説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期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也實際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貸關係。另一種説法認為,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認定為有效的是合理且合法的,那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屬於共同共有,從而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這一表示應是雙方對該筆借款的所有權屬進行約定的依據,雙方沒有約定各自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此種情況下,它顯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此種規定是相當合理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婚內債權債務關係可以成立。此種情況下,是很難認定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的?婚內債權債務能否成立,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要求清償,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債權債務不能成立,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因此,可以分為兩種情況,首先,這也實際上隱含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關係,婚內債權債務可否成立男女雙方結婚後、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對財務有明確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有人認為。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外,該如何處理該筆債權債務呢,在共同財產內所謂借款;其次:第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經濟收入就會混為一談。由此,離婚時或離婚後,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即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具借條時。依據借款關係的性質,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夫妻之間可以就債權債務,已明確所借款項的財產所有權是對方,那麼就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的收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夫妻一方親朋借款的認定

實際案例中經常有一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自己曾向親屬或者朋友借款,並出具借條,用以主張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面對這種情形,法院並不會完全採納,還要有其他證據佐證。如果僅憑一張具有利害關係人的借條,無法認定該筆債務的真實性,法院很難認定債務成立。相反,如果借條上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法院則會認定該債務是真實存在的。

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法院對一方借款的認定非常嚴謹。如果債權人能將當時的借款出處,比如當日的轉賬憑證、取款憑證等作為佐證,並當庭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詢問,回答與相關事實證據相符,那麼,法院方可認定該債務是真實存在的。

具體該債務能否當作夫妻共同債務,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有以下兩個標準:

(1)夫妻有沒有共同借債的一致意見。如果夫妻雙方借債意思一致,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借債的一致意見,待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為共同債務。

通俗講,夫妻共同債務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也包括雙方從事工業、商業或者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債務等等。而個人債務則是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對此不再例舉。

離婚訴訟階段一方借款產生的債務需要分情況的,如果是夫妻都知情的借款,需要夫妻共同承擔,如果一方故意隱藏借款的,產生的債務需要單獨承擔,並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中來,對比,本文也做了全面介紹。當然起訴離婚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要求來的,如果大家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在線的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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