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開始時間的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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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開始時間的認定是什麼?

事實婚姻開始時間的認定是什麼?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包括: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二、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佔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户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目前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法定認定,但在涉及到重婚的行為處理時,如果雙方是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生活的,那麼也是構成重婚的行為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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