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階段一方借債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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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期間一方借款算共同債務麼?

起訴離婚階段一方借債怎樣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如舉債一方無法舉證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在未有證據顯示另一方知情的情況下,讓另一方承擔共同清償責任,難免嚴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因此,要斷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一方所借債務不符合這兩個條件,則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

離婚過程中,一般不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因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不就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的時候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會很小,可能性也就相應降低了。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是什麼?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我國合法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的法律規定在離婚時的借債,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算在個人債務之內,對於婚姻內的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這類債務的處理,符合我國的婚姻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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