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偽造債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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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偽造債務處罰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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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夫妻一方偽造債務


偽造離婚債務是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諸多手段中最為惡劣的一種情形,在訴訟過程中一經查實屬偽造債務,法院一般會以妨礙民事訴訟活動給予司法處罰。但在實踐中,給予處罰的相對較少,主要原因是查實偽造相對困難,一般的做法是對該債務不予認定。

偽造假債務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當然,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

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

(一)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二)“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據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因此,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對方債務造假問題是可以防範和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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