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空拋物罪構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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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高空拋物罪構罪標準是什麼?

我國高空拋物罪構罪標準是什麼?

第一,一般性入罪標準。《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條款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界定罪與非罪的總標準。從刑法分則罪名來看,“情節”認定主要表現為六種,如情節較輕、情節嚴重、嚴重情節、情節較重、較重情節以及情節惡劣。在刑法總則部分,“情節輕微”入罪,“情節顯著輕微”不入罪。在分則部分,上述六種情節表現形式入罪,需要排除總則但書“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

此外,“情節顯著輕微”中的“情節”是指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直接相關的一切主客觀要素。例如,行為對象、拋物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動機、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後的情節。當然,“多次”拋物是主觀惡性的體現,可以成立“情節嚴重”。《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適用,是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結合的產物,在綜合主客觀要素進行事實判斷基礎上,再進行是否入罪的價值判斷,是判斷高空拋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標準。

第二,體系性入罪標準。《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體系性角度看,目前認定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將因情節嚴重而構成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實質上,在排除構成其他罪的情節後,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範圍並不寬。

二、高空拋物的歸責原則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此時適用舉證倒置的原則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社會的穩定以及我國的公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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