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活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一、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活怎麼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活怎麼認定?

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婚姻存續期與夫妻共同生活是兩項重要標準,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實質性要素,系本質屬性。審理中,應儘可能地查明婚內生活狀況,平等重視和保護債權人與舉債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內糾紛而有所忽視,也不能簡單以舉證責任作出推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主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中處理財產和債務都是很關鍵的事情,對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生活和發生在婚姻存續期是重要認定標準,夫妻共同生活用於家庭生活經營開支的,屬於共同債務。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去調查雙方是否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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