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債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欠下的336173.91元共同債務


    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至八證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欠下錦江信用社、春濤信用社、黃莊信用社本息共計336173.91元”,因這些債務均是向國家的信貸機關借的,有相應機關出具的借條、貸款查詢表、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所以人民法院應對其真實性予以採信。而這些債務產生的時間是同居的時間,用處是用於日常生活開支和經營,依法這些債務應屬於共同債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