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支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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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支出共同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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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夫妻生活多少年算共同財產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衝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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