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約定複利有法律效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雙方當事人在借貸發生時自願約定複利,且在最後還本付息時,複利沒有超過法定最高限度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是複利的存在其實對債務人而言是很不利的,不過有些時候因為着急用錢,也不得不同意對方複利的要求。那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複利有法律效力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借貸雙方約定複利有法律效力嗎

一、借貸雙方約定複利有法律效力嗎

(一)複利的定義

複利是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

(二)複利是否有效

以複利計算的利息顯然高於單利。實踐中這類情況比較常見,按照《新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説明:雙方當事人在借貸發生時自願約定複利,且在最後還本付息時,複利沒有超過法定最高限度的,應當予以准許。

二、逾期還款的利息如何計付

(一)只約定逾期還款的利息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新借貸規定》第四百八十七條關於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借貸雙方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如何處理

根據《新借貸規定》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實還是要先搞清楚究竟這個複利是指的什麼意思。而結合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是當事人自願約定複利,並且約定的複利計算出來的利息並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高利貸的標準,那此時就是允許的,換言之這種情況下的複利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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