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承擔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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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違約承擔責任是什麼?

借款合同違約承擔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新《最新借貸規定》第29條關於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則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

二、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違約責任分別有哪些呢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是否構成違約

借款合同不履行義務構成違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借款方的違約責任與貸款方的違約責任存在不同,借貸合同不履行,可以構成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行為,過錯,損害事實,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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