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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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麼?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大多數的公司都想把自己的品牌做大,作出更好的效益,但是考慮到資金的問題,大多數商家都會採取招代理的形式,而在招入代理的時候,都會親低昂一份總代理合同。今天小編借給大家詳細的説一下關於總代理合同違約責任具體是怎樣的。

一、違約責任的特徵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方對相對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1、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2、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58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五)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六)違約責任有一定的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説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

二、總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

1、 過錯責任原則

① 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無論是商家還是代理商,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述的關於總代理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以及違約責任的相關特徵。從以上的內容來看,我們在履行總代理合同的時候,無論是因為代理商還是商家自身所犯得錯誤而造成的違約,那麼違約責任都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追究以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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