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轉讓是否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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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權轉讓是否交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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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是否需要交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税項目,應按照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個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30號)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對股權轉讓還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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