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約定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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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該怎樣約定借款利息

應該怎樣約定借款利息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借款時未約定利息能否要求還利息

未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可否要求還利息是大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據此,民間借貸關係,事實存在,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由借據等在卷為憑,足以認定。被告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時返還借款。但因雙方未明確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原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該約定。故借款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關於利息請求不宜支持。

綜上,未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在正常期限還款的,視為不用支付利息(參照合同法第211條);逾期還款的,在還款期限內的利息無需計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利率比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並沒有強行要求進行民間借貸的就必須要約定利息,要是當事人之前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或者約定的不清楚的話,那麼此時視為雙方之間屬於無償借貸。而要是想約定利息的話,則也要了解清楚應該怎樣約定借款利息才好,要是約定的利息過高的話,則就會構成高利貸,我國法律對高利貸中的高利部分是不予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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