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與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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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與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並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後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後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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