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借條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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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龍轉鳳

寫借條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債務人和粗心的債權人之間。如張某借現金給李某,李某在收到現金後向張某出具此前已經起草並寫有李某姓名的借條(該借條是李某讓第三人書寫並簽署李某姓名的),之後李某矢口否認借款事實。鑑於借條並非李某本人簽署,即使張某起訴至法院,由於現金借貸,張某沒有留有銀行轉帳等其他輔助證據,也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同時李某也無懼於筆跡鑑定,因此,張某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借”、“貸”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和“貸”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況下胡亂書寫借條,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落款時寫“貸款人:李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是指借出款項、之後成為債權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項、之後成為債務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為借入方,在借貸法律關係中的主體身份應為借款人而非貸款人,如按上述寫法則容易造成借貸法律關係主體顛倒,如果再遇到借條內容書寫不規範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況時,則容易引起糾紛。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入”和借“出”沒有寫清楚,同樣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

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時寫“今張某借李某人民幣1000元”(類似的還有“今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元”),之後借條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此時,問題出現了,是張某借錢給李某還是李某借錢給張某呢?由於我國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達,可以同時被理解為兩種不同的意思,糾紛一觸即發。

四、此“還”,非彼“還”

有些人在還款的時候沒有寫清楚,同樣容易引發爭議。

五、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內的任何時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一旦主張權利,便即使起算兩年的訴訟時效

有些人認為,如果即使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只要拖延超過兩年不還,債權人亦無向其主張權利或無證據證明曾向其主張權利,就一定可以不還;也有對“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略知一二的人認為,只要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一定無條件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面的兩種認識都是不全面的。

六、數額書寫不清留後患

有些人在書寫借條時只寫小寫,沒有同時寫上金額大寫,由於借條通常只寫一份並由債權人保管,如果借條上金額只寫有小寫,則容易被別有用心的債權人修改。這也是為什麼銀行票據上的票面金額通常會要求同時註明大小寫的原因。

七、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有些人容易被高額利息誘惑而放貸,其實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八、利息約定不明

有些人習慣將利息連同本金一併計算並按一個數額寫入借條,這種寫法屬於利息約定不明,容易導致債務人的權利受損。

九、利息約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時礙於親戚朋友之間的關係,沒有書面約定利息,導致最終無法主張利息。如張某借錢給李某,口頭約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條時礙於情面沒有要求註明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張某將無權向李某主張歸還利息。

十、賭債等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債務受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債務則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從實踐經驗來看,寫借條需要注意的事項其實是比較多的。但由於當事人遇到的情況不同,因此實際需要注意的事項也就不同了。需要注意的是若進行有償借貸的話,那麼在借條中要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否則日後產生糾紛就會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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