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提起訴訟要哪些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債權人提起訴訟要哪些證據

債權人提起訴訟要哪些證據

債權人起訴需要的證據有: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怎麼處理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要是債權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後,卻沒有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就會導致最終的判決結果是對其不利的。因此債權人提起訴訟之前,就應當收集好證據,要是不清楚該如何收集或者不知道要收集哪些證據,建議可以先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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