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違約訴訟原告方須舉出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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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必須舉出下列證據
1.雙方訂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義務時,對方簽發的收據.發票或其他書面證據;
3.對方商品的驗收記錄或鑑定結論;
4.能證明被告方違約的所有證據;
5.己方遭受損失的證明,如額外支出的費用。這些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提供。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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