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訴訟請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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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訴訟請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名譽權訴訟請求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

1、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

2、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二)、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2、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三)、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

從理論上講,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有明顯的區別。姓名權是公民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的客體為姓名,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顯然,姓名可以為姓名權享有人支配,而名譽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為名譽權享有人支配。在侵權行為方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大多采取侮辱、誹謗等方式,而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主要採取干涉、冒用、盜用等方式。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他人名譽,因而也構成侵害名譽權。

這種情況常常表現在假他人之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或進行其他不法活動,而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如趙某騎摩托車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趙某假冒同事李某之名應對警察,警察將違章通知書寄至李某單位,單位加以張貼,致使李某名譽受損。實際上,李某名譽受損是姓名權受到侵害的結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姓名權和名譽權,構成侵權競合,就民法保護而言,實屬請求權競合。根據競合的理論,受害人不能就姓名權和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提出兩個保護請求,而應採取吸收原則,就其中一項權利受到損害請求保護。筆者認為,受害人可以選擇,也就是説,請求保護其中的哪項權利由受害人選擇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行為表面上具有侵害姓名權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並不是侵害姓名權。具體地説,如果行為不是屬於盜用、冒用他人姓名,而是侮辱性地使用他人姓名,則不是對姓名權的侵害,而是對名譽權的侵害,如把他人的姓名惡意呼為某種動物名稱,或者塗改他人姓名以愚弄、嘲諷、影射他人。另外,將不是某人所為之醜事散佈為某人所為,是對某人名譽的侵害,而不是對某人姓名權的侵害。

對於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後辦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侵犯名譽權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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