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之債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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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債包括哪些
特定之債,“種類之債”的對稱。又稱“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物在債發生時即已存在或已確定,具有單獨特徵。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確定的標的物滅失,特定之債的債務人不得以其他實物或金錢相頂替,也不得以賠償損失來代替債的履行。除法定或約定外,特定之債發生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因而風險也隨之轉移。中國民法中沒有種類物、特定物所有權轉移時間不同的規定,所有的財產,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其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
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特定物或特定勞務)的債。特定之債特徵是:給付標的在債成立時就已經存在或確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債務人只能交付約定的特定標的物或履行特定勞務;需要返還標的物的特定之債(如房屋租賃)則只能返還原物;在特定之債中若標的物滅失,即發生債的履行不能。若其滅失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債務人有免除責任。反之,則債務人的債務即轉變為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轉移所有權為內容的特定之債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和標的物風險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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