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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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當事人在參加民事訴訟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專業性問題,比如傷殘等級鑑定,這時要通過司法鑑定來完成。司法鑑定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有一定的操作程序,其中分別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那麼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環節?小編結合有關資料給大家分析下。

一、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初次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鑑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鑑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鑑定人完成委託事項。

2、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3、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4、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5、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鑑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鑑定後,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6、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

二、司法鑑定期限是多久?

司法鑑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託人説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複雜、疑難案件的鑑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徵得委託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鑑定及司法會計鑑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鑑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鑑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包括哪些等有關知識。從中不難看出,司法鑑定的特殊程序比一般程序多了重新鑑定、補充鑑定的環節。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滿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如果司法鑑定機構發現原鑑定項目有遺漏,也可以進行補充鑑定。之後會進入到複核鑑定的環節,確定無誤的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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