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之債有哪些特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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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之債有哪些特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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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擔保的概念,債的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一、債的擔保的概念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債的擔保有一般擔保與特別擔保之分。債的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它不是特別針對某一項債務,而是面向債務人成立的全部債務。此種擔保在保障債權實現方面有明顯弱點,即在債務人沒有責任財產或責任財產不足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實現。所謂特別擔保,即通常所言之擔保,在現代法上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二、債的擔保的種類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並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留置等。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着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3、金錢擔保。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喪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關於反擔保的範圍,擔保法第4條第1款僅規定債務人為反擔保的提供者,忽視了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解釋》中彌補了這一立法漏洞,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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