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高利貸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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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對高利貸進行界定

如何對高利貸進行界定

我們應對高利貸的概念進行界定。高利貸是指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從民法意義上來講,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二、高利貸都不合法嗎

我們要明確高利貸的法律保護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不能一概予以否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進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輸賭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又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顯然,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2、借款人隱瞞事實的借貸。《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可知,高利貸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繳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者返還財產給第三人。對於借款人以隱瞞借款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事實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並不知情的,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於“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予以處理。因此,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民間借貸中最容易出現高利貸。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與其約定的利息特別高,在這種情況下對高利貸進行界定,其實主要就是看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是否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要是超過的話,則就可以認定構成高利貸,而我國對高利貸是不進行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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