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債權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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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優先債權指可以先於一般債權得到清償的債權。
民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海商法中因共同債權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費用,均屬優先債權。

優先債權人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於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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