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寫借條的民間借貸官司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脅迫寫借條的民間借貸官司怎麼處理?

脅迫寫借條的民間借貸官司怎麼處理?

脅迫寫借條的民間借貸官司的處理方式是積極的應訴,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像設備,受到脅迫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二、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法官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論證: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三、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説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説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有3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在3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為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採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5、借條複印件。只持有借條複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民間借貸糾紛都是因為欠條不明所引起的,而這樣的一種欠條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之下所作出的,否則的話是存在這些破損狀態,這個借條也是不發生效力的,即使是繞到法院當中去的話,法官也不會支持此種狀態下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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