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被執行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何處理?

一、被執行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何處理?

可以優先償還,然後對於個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藉有效的執行根據加入到已開始的執行過程中,使各個債權能夠公平受償的制度。債權人蔘與分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被執行人即債務人是公民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是法人;

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已經取得生效的執行依據,而不是已經提起訴訟;

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於金錢債權;

6、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並應提交申請書。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法院執行。

二、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什麼

1、角色定義不同: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2、 影響不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

3、法律確認不同:被執行人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一旦確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因為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此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並且在一方勝訴之後,人民法院是可判決敗訴的一方向勝訴的一方予以清償的,如果是敗訴的一方不清償的,此時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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