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為約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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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為約定利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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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

利息約定與利息約定不明該怎麼算?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與出借人多是熟人,因此無利息約定、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時有發生。遇到這兩種情況後,利息到底該怎麼算呢?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的是無利息約定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對於沒有利息約定的,原則是“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既然沒有約定,就是無償借貸,因而,“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為無息借貸,貸款人主張應當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其基本規則是區分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和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界限。第一,對於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個規定來源於《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第二,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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