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非法債務償還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也是需要償還的,關鍵還是要看一方所欠的這筆債務是否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如果確認是共同債務,那雙方兩個人都是有義務償還的。但如果是當事人在瞞着配偶的情況下所欠的非法債務,或者借錢用於經營但經營所得並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另一方也無需償還。

夫妻一方非法債務償還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債務是不需要共同償還的,只需要過錯方履行償還的義務即可。

1、離婚案件中,主張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除了要證明債務的真實存在併產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外,還有責任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2、即: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債務,關鍵在於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舉證證明債務確實存在以及該債務是產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4、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5、如果不能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單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並且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不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只為個人債務;反之,如果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是存在的,並且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欠的可以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

如果夫妻之間的其中一方私自產生借款,並且借款沒有用於夫妻日常的是生活中的,是不會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的,因此由此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屬於共同債務,不需要無過錯方進行償還。欺瞞、將借款用於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的都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範圍之內的。

婚姻生活中難免有對外欠債的這種情況,可以,總不見得在借錢的時候就必須要夫妻兩個人都在場的,因此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該筆債務不能完全取決於借款上的簽字,有的時候丈夫或妻子個人的身份就能代表了夫妻兩個人。只有先分清楚了個人在屋和夫妻共同債務,債務的承擔問題才能界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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