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XX與李XX、王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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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代XX。

代XX與李XX、王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楊西勇,四川XX律師。

被執行人李XX。

被執行人王XX。

申請執行人代XX與被執行人李XX、王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於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標的為:支付借款750000元。

本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有多套房產,申請執行人要求暫不處置被執行人的房產,同意本案延期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2014)眉東民初字第1159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  何XX

執行員  於國波

執行員  彭XX

書記員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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