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郝XX與被告李XX、王XX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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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農民。
原告:郝XX,農民,系李XX妻子。
委託代理人:王英傑,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農民,系二原告之長子。
被告:王XX,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XX、郝XX與被告李XX、王XX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於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撤訴申請,系其對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李XX、郝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五十元,減半收取人民幣二十五元,由原告李XX、郝XX負擔。
審判員 武XX
書記員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