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姜XX與楊X、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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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

李XX、姜XX與楊X、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姜XX。

二原告委託代理人劉連偉,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

委託代理人劉勇,天津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

原告李XX、姜XX與被告楊X、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史長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託代理人劉連偉、被告楊X及其委託代理人劉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參加了部分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姜XX訴稱,二原告系夫妻關係,二被告系夫妻關係。原告李XX系被告李XX之二姐。2013年5月份,二被告因裝修房屋及生活花費等需現金,故向二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李XX於2013年5月25日向原告書寫借條一張,載明瞭向二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實。原告李XX於2013年6月17日通過其所有的賬户向被告楊X所有的賬户轉入100000元整。經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故起訴要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二原告借款1000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一、被告李XX於2013年5月25日書寫借條一張,證實該借條載明瞭本案訴爭100000元借款情況。

證據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楓林路支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2張,證實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向被告楊X的賬户轉賬100000元的事實。

證據三、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一張,證明二被告存在夫妻關係的,應當連帶承擔債務。

被告楊X辯稱,1.二被告除了購房借過錢之外,2013年生活比較富裕,不需要借款。2.裝修房屋自己有足夠的存款,更不需要借款,實際裝修費用總計花了30000元,更不會借100000元。3.被告從未與李XX找二原告借錢,二原告也從未提過所謂的催促還款事實。4.2013年6月17日原告給被告轉款10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被告李XX婚前許諾給楊X的錢,李XX處存放有李XX的錢,還不只100000元。5.李XX與二原告編造這一借款、還款的虛構事實,完全是為了李XX下次起訴楊X離婚做準備。綜上,該借款不是事實,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對被告楊X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X針對其主張,提供中國銀行存摺(賬號為XXXXXXXXXXXX),證明二被告從2013年1月份至4月份存款共計74000元,5月份裝修有足夠資金,不需要借款。

被告李XX辯稱,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理由均屬實,100000元借款是被告借的。裝修房屋時錢不夠,二被告經多次溝通從原告處借款100000元。因為被告當時手機出故障了,6月17日原告李XX當時打入楊X的卡,6月18日被告就去上班了。7月9日二被告發生矛盾,之後被告也不清楚這些錢是誰取走了。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XX針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XX、姜XX系夫妻關係,被告楊X、李XX系夫妻關係。原告李XX系被告李XX之二姐。2013年5月25日,被告李XX向二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二姐李XX、姐夫姜XX壹拾萬元整,用於塘沽區貽成豪庭42-XXX樓房裝修”。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通過中國銀行賬户(賬號XXXXXXXXXXXX)向被告楊X賬户(賬號XXXXXXXXXXXX)轉賬100000元。被告李XX名下中國銀行賬户(賬號2804XXXXXXXX),2013年2月3日餘額52000元,2013年4月25日餘額14006.12元,2013年6月9日餘額6.12元。二被告庭審中均認可雙方購買的塘沽貽成豪庭42棟XXX號房屋處於裝修階段。原告於2014年2月24日訴至本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二原告借款100000元;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經二原告申請,本院調取被告楊X名下中國銀行賬户(賬號XXXXXXXXXXXX)交易明細,顯示2013年6月17日轉入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借條、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在案證實,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李XX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條,足以證實二原告與被告李XX存在100000元的借款合同關係。2013年6月17日,原告李XX按照被告李XX的指示向被告楊X賬户轉款100000元,該借款的交付已完成,雙方借貸合同生效。被告李XX應當償還二原告借款,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李XX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發生時,二被告系夫妻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楊X未舉證證實其具有上述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且庭審中其亦自認該款項已用於共同生活,故該筆借款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楊X雖質疑借條的真實性並主張該款項為被告李XX婚前承諾贈與其的款項,但其未提供證據,故被告楊X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被告楊X主張借條上載明的時間家庭比較富裕,不需要借款,並提供被告李XX名下的中國銀行存摺,但該賬户2013年4月25日餘額14006.12元,2013年6月9日餘額6.12元,而且被告楊X亦陳述該款項已全部用於生活支出,足以證實二被告因裝修及生活存在借款需求,故被告楊X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X、楊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李XX、姜XX借款人民幣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二原告已交納),由被告李XX、楊X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二中XX(自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天津市第二中XX交納上訴費,逾期未交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史長江

書 記 員  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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