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XX高級人民法院准予上訴人撤訴的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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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XX高級人民法院

重慶XX高級人民法院准予上訴人撤訴的民事裁定書

民 事 裁 定書

(2016)渝民終3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XX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號。

法定代表人:許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X,X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湖北省當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住重慶XX渝北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煤業有限責任公司xx煤礦,住所地重慶XXxx

負責人:周XX,職務不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煤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

法定代表人:陳XX,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傳兵,重慶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不詳。

上訴人重慶XX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XX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重慶XXXX公司於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重慶XXXX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XXXX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xxx元,減半收取xxx元,由重慶XX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曹曉鋭

審 判 員  黃 成

代理審判員  郭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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