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XX高級人民法院准予上訴人撤訴的民事裁定書
重慶XX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書
(2016)渝民終3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XX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號。
法定代表人:許X,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於XX,X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湖北省當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住重慶XX渝北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重慶XX巫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煤業有限責任公司xx煤礦,住所地重慶XXxx
負責人:周XX,職務不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煤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xx
法定代表人:陳XX,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黃傳兵,重慶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公司,住所地重慶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不詳。
上訴人重慶XX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XX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重慶XXXX公司於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重慶XXXX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XXXX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xxx元,減半收取xxx元,由重慶XXXX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曹曉鋭
審 判 員 黃 成
代理審判員 郭 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