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營口XX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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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營口XX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X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崔XX,遼寧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鳳城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媛媛,遼寧藍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營口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蓋州市人民法院(2018)遼0881民初280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XX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蓋州市人民法院(2018)遼0881民初2801號民事裁定,裁定一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不應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一審認為上訴人就同一請求再次提起訴訟,構成重複訴訟是錯誤的。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此前仲裁、訴訟糾紛是基於對勞動關係認定不服產生的,本次起訴是基於上訴人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工傷待遇裁決書而提起的,因此不是重複訴訟。二、上訴人起訴有二項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營口XX公司與張XX不存在勞動關係。”如一審認定張XX的勞動有關係已有生效判決,那僅應駁回第一項訴訟請求。上訴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為“2、判令營口XX公司不承擔張XX的經濟損失”,在起訴狀中上訴人明確了是基於蓋州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蓋勞人仲案字(2018)第13號仲裁裁決書認定張XX的日工資為200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故上訴人認為仲裁裁決書的停工留薪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計算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對蓋勞人仲案字(2018)第13號仲裁裁決書裁定的工傷待遇數額是否正確進行認定。

張X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理由如下:1、2013年營民一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證據規定對於當事人自認或者其他生效文書予以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同時關於日工資200元,本案上訴人在其提供的2012年7月17日的民事訴狀中自認張XX系日工資200元,綜上,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營口XX公司與張XX不存在勞動關係。2、判令營口XX公司不承擔張XX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營口XX公司承建思拉堡温泉XX辦公樓時,將土建人工費分包給了沈XX,2011年2月22日張XX受沈XX僱傭到思拉堡温泉XX辦公樓工地,從事鋼筋工工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2011年3月23日,張XX在六樓房被送料塔吊撞傷後摔下。後張XX向蓋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營口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蓋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蓋勞仲案字(2012)第4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營口XX公司與張XX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營口XX公司不服蓋勞仲案字(2012)第48號仲裁裁決書,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蓋民一初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判決營口XX公司與張XX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判決作出後,張XX不服,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營民一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本院作出的(2012)蓋民一初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並要求營口XX公司承擔張XX的用工主體責任。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營民一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後,張XX向蓋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蓋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6年2月25日作出蓋人社工傷認(2016)0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張XX受到的傷害予以認定工傷。2016年9月20日,經營口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營勞鑑字(2016)0606號初次鑑定結論書,鑑定結論為:叁級部分護理依賴。後經遼寧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遼勞再鑑(2017)322號再次鑑定結論書,鑑定為叁級。2016年6月19日張XX向蓋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蓋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蓋勞人仲案字(2018)第1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營口XX公司賠償張XX因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2012年7月17日,營口XX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營口XX公司與張XX不存在勞動關係,本院作出(2012)蓋民一初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判決營口XX公司與張XX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判決作出後,張XX不服,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營民一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判決撤銷本院作出的(2012)蓋民一初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並要求營口XX公司承擔張XX的用工主體責任。(2013)營民一終字第00597號民事判決已生效。蓋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6年2月25日作出蓋人社工傷認(2016)0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對張XX受到的傷害予以認定工傷。營口XX公司針對(2016)0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作出(2016)遼0881行初48號行政判決,駁回營口XX公司的訴訟請求,營口XX公司不服,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08行終86號行政判決,判決維持原判。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8行終86號行政判決已生效。營口XX公司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構成重複訴訟,故營口XX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裁定:駁回原告營口XX公司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免收。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XX公司不服蓋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蓋勞人仲自(2018)第13號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雖然其訴訟請求第一項要求確認其與張XX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屬重複訴訟,但其訴訟請求第二項為對於仲裁裁決不服提出的請求,應當對此進行實體審理並對於XX公司是否應向張XX賠償各項損失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蓋州市人民法院(2018)遼0881民初280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趙XX

審 判 員 秦振敏

審 判 員 朱隆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陸瑋齊

書 記 員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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