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高利貸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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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於高利貸。我國目前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是6個月至一年期為6.12%,1-3年期年利率為6.30%。即: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

在我國對高利貸怎麼認定?

對於高利貸,我國學界目前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典》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着保護合法借貸關係,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係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高利貸的資金價格都是指1元錢一個月的月息,6分相當於年利率72%,1毛則接近120%,比5.31%左右的銀行借貸(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的本金受到保護,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説,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契約很可能在法庭會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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