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夫妻惡意債務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夫妻分居後對方惡意欠下的債務,比如因為賭博欠下的債務,因為自己吸毒欠下的債務等等,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對方欠下的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有關,是為了撫養子女而欠下的,那麼該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都要共同償還。

對於夫妻惡意債務如何處理?

第一,讓對方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雙方的生產經營。

在對方憑空提出一個共同債務的時候,應當負有舉證責任,這是我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誰提出,誰舉證。如果想把這個債務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的話,一定要向法院提出證據,這個錢的確是用來夫妻共同的生產經營,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這一點的話,那麼這個錢,這個債務就是用來自己使用的,如果是用來自己使用,而另一方並不知情的話,這種情況下就屬於個人債務。

第二,如果確認為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分割財產時有一定的偏向性。

由於在婚姻的結束時,惡意的偽造這種共同債務,對於另一方的財產權和精神上都是一個比較大的傷害,所以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院應當考慮到這一點,對於這個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做出一個懲罰,所謂的懲罰就是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可以將共同的財產進行偏向性的分割,給偽造債務的一方少分一些財產,給受害者一方多分一些錢財。這是對於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處罰。

第三,如果在離婚之後發現了一方在離婚時是惡意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惡意偽造的情況並不是當時就可以察覺出來的,如果在離婚之後發現了這種情況的話,那麼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只不過這個訴訟時效是有規定的,為兩年,在兩年之內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的話,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當時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分居後一方欠下的債務,首先看該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則另一方不用償還,而是由一方個人償還,若是共同債務,則雙方都要償還該債務。

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想要離婚的話,必須要處理兩個問題,第一個是對於財產的問題。也就是説雙方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應當怎樣分配,以及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這兩個問題寫上清楚了就可以進行協議離婚,如果協商不清楚的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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