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異同點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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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異同點存在嗎?

一、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異同點需要嚴格遵守嗎?

是存在的。三者在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擔保物權為從屬物權、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佔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為他物權、定限物權的兩種基本類型,在法律上佔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權的共同特徵,且用益物權自身還可以成為擔保物權的客體,因而有着密切的聯繫。

二、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用益物權以不動產、動產為權利客體。

傳統民法認為,動產物權以佔有為公示方法,無從將不同的用益內容表示於外,以動產設定用益物權在公示技術上有困難,且動產一般價值較低,取得容易,故用益物權之取得完全可以通過設定債權的方式解決(如訂立使用、借貸合同或租賃合同),無須以設定用益物權的方式取得。在動產公示技術沒有障礙、動產價值日漸增加的情況下,以動產設定用益物權必將為實踐所需,如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對租賃物所享有的權利若構建為動產用益物權,將對各方當事人均有利。

(二)用益物權以佔有、使用、收益為其權利內容。

所謂“佔有”,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佔有、實際控制等有形支配為必要,否則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所謂“使用”,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所謂“收益”,是指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以及法定孳息。用益物權中的“用益”,是使用、收益的合稱,但這並不意味着用益物權必須同時兼具使用和收益兩項內容,因為,對物的使用價值的利用形態千差萬別,可以是單獨的使用或收益,也可以是基於使用而獲得收益。

(三)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立的權利,是一種他物權。

在用益物權設定之後,所有權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對物的使用價值加以支配。這裏的“他人”是指用益物權人以外的人,而並不以作為用益物權客體的物的所有權人為限;既可能是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能是對物享有其他用益物權的人。

(四)用益物權的權能並不完全,是一種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承認所有權的完全性、整體性與恆久性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所有權具有完全性和恆久性,但用益物權因具有異質優越性的需求而構成對所有權的限制,因此,用益物權具有定限性和有期性,否則,有害於所有權的完全性和彈力性。所有權具有整體性,用益物權則在不影響所有權的此項特徵的情況下,以所有權之中的用益價值支配部分形成性質不同的用益物權。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在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三者之間是有着一定的關聯的,同時在很多方面也是有着非常大的差異的,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如果在使用時候必須要嚴格的遵守異同點,不能夠隨意的對權力進行混用,否則意味着該權利無法正常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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