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民間借貸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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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民間借貸15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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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民間借貸,請問民間借貸解釋26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間借貸約定利息在24%以內,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這類利息只要不突破24%,都要給予法律保護。當然在實踐中間,確實有這樣一個情況,有些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是超過24%,沒有超過36%,因為36%就是無效,24%與36%之間的債務叫做自然債務。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護的。所以起訴到法院不予以保護,但是這個合同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利息的,不能支持。但超過36%以上的是無效,即使自願給付了,也可基於合同無效要求返還。以上便是“民間借貸解釋26條的內容是什麼”的相關回答,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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