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公示機關是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動產擔保公示機關是誰?

動產擔保公示機關是誰?

1、動產的公示方式是交付,所以沒有公示機關。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我國法律允許重複擔保,即在同一財產上為多個債權設定擔保物權,同一抵押物可以成為多個抵押權的標的。

3、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餘額部分。

二、動產擔保採取輔助公示方法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1、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鍊等),也不宜採用。

2、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併採用。也即是説,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籤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籤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3、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籤,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籤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籤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動產、不動產都是可以被用來擔保的,根據規定,不動產的公示方法是登記,而動產則與之不同。不管公民、單位等,是以不動產、還是動產進行擔保,若是被擔保人在後期,並不能償還債務,那麼擔保人,就需要在一定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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