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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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公益訴訟機關是誰?

民事公益訴訟機關是誰?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於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於原告主體的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民訴法作為基本法僅對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某類案件則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權組織方能作為原告起訴。現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法定的有關“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等。但一些地區、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範圍和起訴主體上都有突破。一些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得到了民眾的認可,並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二、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有哪些不同

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這是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劃分的;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劃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一般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是指公民認為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係,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社會公共的利益,比如説有一些污染環境的行為,此事就可以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規定來提出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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