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債權人債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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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斷債權人債務人的?

如何判斷債權人債務人的?

債權人就是借款項的人,是債主;債務人是欠錢的,是欠賬人。

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債務人是指債之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是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債務人的權利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

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有義務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同時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其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如何證明公司債務已清償?

當債權人拒絕承認清償的效力時,債務人應予以證明:

(一)明確公司債務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規定,當事人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應該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具體的舉證責任會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進行分配:

1、由債務人進行舉證的情形。

這時公司債務清償後最常見的情形,收到債款的一方出具收條或者財務專用發票,寫明具體的事由、款項,然後由債務人保存,債務人主張債款清償的,應當出具該證明。

2、由債權人舉證的情形。

破產債權中,債權人想從破產財產中取得自己的債權,必須證明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之後才能依合同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提出訴訟請求。

(二)保存真實有效的證據。

在買賣交易過程中,口説無憑,即使是熟人,也應該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條或者借條,沒事當然好,發生糾紛了,這種書面證據會起很大的作用。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對應的一對名稱,當債權人拒絕承認清償的效力時,債務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首先要明確公司債務的舉證責任,包括兩種情形,由債務人進行舉證,或由債權人進行舉證。其次要保存真實有效的證據。如果債務人是公司的法人,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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