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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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超過訴訟時效

現在社會中各種債權問題層出不窮,當我們面對着各種各樣的債權糾紛事件,如果我們對於相關法律條文不瞭解的話,我們就會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那麼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我們應該怎麼處理呢?以下是本站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債權超過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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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 訴訟時效一般要注意什麼內容?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後,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於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但是相關的訴訟費、公告費等仍需要債權人墊付。作為理性商人,債權人對於此種只有成本、卻無收益的行為,很可能不予選擇。

  但是,法律的規定與商人的選擇取向卻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七項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的範圍。儘管1986年的舊破產法已經失效,但是上述2002年的司法解釋現今仍處於有效狀態。新破產法徵求意見稿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也仍然載明,債權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和強制執行申請期間的債權主張行使抵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言之,我國在破產程序中對超過時效的債權仍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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