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否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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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否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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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能否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可見,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能夠影響抵押權的存在。未行使的抵押權因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而消滅。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導致主債權成為自然之債,也就是喪失了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抵押權作為一種從權利,是為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其效力狀態應依附於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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