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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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破產債權申報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對於破產債權申報,國家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包括程序、時間等等。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後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後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

但是,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否則就會出現債務人對一項破產債務向債權人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作二次重複清償,從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時,即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分文未能清償,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償權。

例如,破產債權數額為10萬元,破產清償比例為20%。債權人如未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保證人可以預先申報債權並先得到2萬元清償。其向債權人清償10萬元後,所承擔的擔保責任為8萬元。如果債權人自己先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可得到2萬元清償,保證人同樣須承擔8萬元的連帶責任。如果允許保證人在履行連帶責任後仍享有代位求償權,將其承擔的8萬元再次申報破產債權,則可從破產財產中再獲得1.6萬元的清償。

這將使破產財產對10萬元破產債權的法定清償數額從2萬元不當地增加至3.6萬元,超過其他債權的破產分配比例,從而出現對一項債務的重複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對於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後再以未受償的餘額向保證人追償。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的選擇權。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3、涉及保證人的債權清償

(1)債務人破產

一、“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有三種選擇 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

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後再以未受償的餘額向保證人追償。

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①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②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二、“補充”責任的保證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債權人便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因為,依據《擔保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於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因為,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並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保證人破產的,按保證債務是否到期,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保證債務“已到期”。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二、保證債務“尚未到期”,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後予以提前清償。對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求償。

對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的追償,應當取消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先以保證債權額的全部向保證人申報債權。如債權人先獲得債務人清償,便應根據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

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後,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並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範圍向債權人支付,餘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這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5、債務人是委託管同的委託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受託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如果受託人已知委託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託事務,不當增加委託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6、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後也有了更進一步的來了解。如有需要進行破產債權申報的,一定要注意申報是有時限規定的。需要了解更多這方面法律知識的話,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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