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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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法院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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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欠款

法院強制執行欠款是按照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給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果有義務配合法院執行而不配合的人,可能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拒不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支付欠款的,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實行司法拘留的時間最長為15日。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不超過15日為限。司法拘留法律沒有規定次數限制。但司法慣例認為,同一行為一般只給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沒有新的情節,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但是刑法上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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