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署了欠款協議撤訴可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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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簽署了欠款協議,可以申請撤訴麼?

雙方簽署了欠款協議撤訴可行麼?

雙方可以達成還款協議,確定還款日期,然後申請撤訴,但你要承擔一半的訴訟費。因為撤訴的,訴訟費退一半。到期後,如果他不還,還可以起訴。當然最好是開庭後由法院主持調解,對於生效的調解書可以強制執行,這樣你的權利就有保障了。在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被告答應還錢的,而原告也同意被告的方案的,除被告即時付清所有欠款的的情況外,建議原告不要撤訴,而可以要求由法院出具調解書。這樣,萬一被告反悔,不履行協議的,原告可以憑生效的法院調解書,立即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起訴欠款人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1、不要“打草驚蛇”。

不論債權人是否真的打算起訴,都不要輕易向債務人(即欠款人)釋放“我要起訴你”之類的信息。

因為訴訟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律師的指導下先進行“頂層設計”,確定了相關的訴訟策略,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之後,才能再着手實施。如果債權人自行貿然起訴,最後很可能“有理變無理”,穩贏不輸的案子變成穩輸不贏的案子。

不過,對於有些情況,又必須讓債務人知道債權人曾向其主張過債權——比如通過律師函來固定證據——當然,對於這些情況的處理,還是應當委託律師之後,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

2、注意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對於債務糾紛而言,一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從應當還款之日起算。

雖然訴訟時效存在中斷、中止等情況,但是,“打鐵要趁熱”,對於債權人而言,最好不要死扛到訴訟時效的最後一天才行動——因為“冷飯”再炒也好吃不到哪去。

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願償還債務,就應委託律師做走法律程序的準備,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避免打無準備之仗,提高勝訴的可能。

3、調查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執行難”已經是眾所周知的問題。很多時候,債權人勝訴了,拿着一紙勝訴判決卻無法執行,反倒使自己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即使知道勝訴了無法執行,也應當及時起訴,原因後面會説)。

針對這種情況,《民事訴訟法》設計了財產保全制度,可以從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這種尷尬。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所以,債權人如果發現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已經處於臨界點,應立即委託律師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最後官司贏了卻無法落實,空有一紙勝訴判決。同時,及時、恰當的財產保全措施,也是對債務人的一種有力威懾,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4、調查債務人的欠債情況。

對於債務人是企業法人的,如果發現債務人還欠有其他債務,很有可能資不抵債,就應當儘快委託律師起訴。因為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先“下手”(起訴)的債權人往往有可能在其它債權人之前獲得較多的清償。

5、注意保存、收集相關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甚至可以説,訴訟活動的核心就是證據的運用。證據運用的好,甚至可能起到扭轉乾坤的作用。

所以,債權人平時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即使最終不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債務糾紛,債權人也應養成保存相關的證據、材料的好習慣。

6、選擇對債權人有利的案由。

雖然絕大多數欠款都是因為借貸產生的,但是,現實中也存在因為其他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的欠款。

這個時候,債權人就要充分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向律師説明,委託律師後,在律師的指導下,考慮是以基礎法律關係來主張權利,還是以借貸來主張權利。

對於我們來説,誰都不希望發生欠款不還的事情。如果我們同對方簽署欠款協議,對方承若還款,那麼哪怕是簽署了欠款協議撤訴最好還是不要。最好等對方把欠款還清我們再撤訴,這樣做也是對欠款人施加的一種壓力,促使其儘快還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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