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發生借貸關係如何舉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但在實踐中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否能證明借款事實;
2.需要與其他證據一起,形成證據鏈,共同證明借款事實;
3.注意證據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和固化方式。

通過網絡發生借貸關係如何舉證
熱門標籤